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A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义隆华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街。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义隆华购物中心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顺义隆华购物中心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