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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xx与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xx,女,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文xx,男,196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xx与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xx与被告文xx离婚;

二、婚生子文钢(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熊xx带养,被告文xx自2012年6月起每月20日给付文钢抚养费3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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