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余粮,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了原告袁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彭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炽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同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非婚生育女孩彭某琦。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较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与被告彭某离婚;
二、原告袁某生育的女孩彭某琦由原告抚养至成年,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袁某支付被告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养彭某琦产生的抚养费20000元,于2012年4月3日前履行完毕,如未按期履行,在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按22000元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袁某自愿负担;
五、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炽兵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