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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陈某、陶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9日被湖北省黄冈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0日被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6年3月因扒窃被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陈某、陶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陈某、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陈某、陶某、徐进(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粤x黑色红旗轿车窜至上蔡县X村。寻机实施盗窃,看到吴××家没有人,程某等四人用撬杠将吴××家的院大门撬开,后程某、陈某、陶某三人进入吴××家,徐进在门外望风。被告人程某、陈某、陶某三人正在撬堂屋门时,被吴××发现,四人仓皇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陈某、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王某、孙××的证言,被害人吴××的陈某,上蔡县公安局东洪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程某、陈某、陶某被抓获的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咸宁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陈某、陶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陈某、陶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陈某、陶某三人在共同犯罪过程某均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某、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陈某、陶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陈某、陶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5月2日止。)

三、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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