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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邓州市都司镇索程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国庆,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索程村委”)。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中华,邓州市X乡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邓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含印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国庆,被告索程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周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2006年12月30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欠原告生活费x元,经多次追要无果,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索程村委辩称:对原告所提供二份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政府明文规定,村级不存在招待费,又不知所欠款项是否入账,且应由理财小组审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庭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06年12月30,被告索程村委出具欠条二份,其上载明“欠条,2006年12月30日,今欠到孟某某现金壹万壹仟元整,张申正转来生活费,收款人:任某献(印章),邓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公章)”;“欠条,2006年12月30日,今欠到孟某某现金肆仟叁佰叁拾叁元,4333.00元,张申正转来生活费,收款人:任某献(印章),邓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公章)”。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无奈诉至本院,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诉讼中被告辩称,对原告所提供二份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又不知所欠款项是否入账,且应由理财小组审核,但未提交扎实证据支持其主张。因双方分歧较大,致使本案无法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欠条二份、都司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邓政办【2007】X号文件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邓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孟某某款x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为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x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对原告所提供二份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又不知所欠款项是否入账,且应由理财小组审核,但未提交扎实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孟某某欠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1月25日起计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含印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吴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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