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XX,曾用名鲁X,男。
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Im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被告人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XX经济损失34538.31元。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鲁XX的伤情事实不清等。其二审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在厮打中将被害人造成第三腰椎左侧横突被伤至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的证据不足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Im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胡玉国
代理审判员方晓鹏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