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2009)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练寺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委托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28.4亩土地进行了复垦价格认证,复垦费用为x元;土地损失费2008年度x元;2009年元月1日至复垦验收合格期间的损失为x.6元;诉讼费900元;欠便道款8480元;评估费4000元;执行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陆佰陆拾柒元陆角(x.60元),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兵权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