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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练寺镇秦沟村民委员会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扶沟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2009)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练寺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委托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28.4亩土地进行了复垦价格认证,复垦费用为x元;土地损失费2008年度x元;2009年元月1日至复垦验收合格期间的损失为x.6元;诉讼费900元;欠便道款8480元;评估费4000元;执行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陆佰陆拾柒元陆角(x.60元),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兵权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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