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伙同他人到邓州市X镇某砖厂对该砖厂老板王某某进行殴打并致伤被害人,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鉴于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路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证人武某某、刘某某、武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和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关于量刑部分,被告人路某某亦无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路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0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韬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兼)书记员李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