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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XXX公司诉被告罗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特别授权。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

委托代理人樊XX,

委托代理人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X公司诉被告罗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告罗XX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湖南XXX公司在资兴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项目指挥部的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果园低压线路项目工程款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湖南XXX公司(胡XX)在资兴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项目指挥部的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果园低压线路项目工程款6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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