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汉中市中医医院(原南郑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
被执行人汉中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院长。
何某某诉南郑县第二人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03)南民初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南郑县第二人民医院偿付给何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4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590元,诉讼保全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清结,2011年1月10日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郑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现已撤销,并与汉台区中医院合并成立为“汉中市中医医院”,其固定资产由汉中市中医医院全部接收,亦应对合并前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以本院(2011)南民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汉中市中医医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南郑县第二人民医院先后支付借款本金x元,本次执行中,汉中市中医医院主动支付申请人下欠本金3200元,本院从其帐户扣划6790元(含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申请人对判决生效后后期利息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国辉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