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娄星区非常城市汽车影音娄底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娄底市X区非常城市汽车影音娄底店。

负责人刘某,该店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3日以该局娄劳社监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向被执行人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动保障年度定期监察工作的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2010年9月29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限定时间内报送有关资料,并拟对被执行人罚款x元的行政处罚,但被执行人仍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也没有提出陈述、申报和要求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5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娄劳社监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8日之前缴纳罚款x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也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娄劳社监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娄底市X区非常城市汽车影音娄底店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履行义务,逾期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廖兆良

审判员向华元

审判员谢竹文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