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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杜XX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丰都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兰文彦,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XX,男,(基本情况略)。

原告杨XX与被告杜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文彦、被告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我家为了响应政府万元增收号召,扩大养猪场规模而拉砖修建猪舍。2010年10月29日中午,我的丈夫杜福桥拉砖修建猪舍,因路面不平走不了,我就用锄头挖路X路面,被告找茬干涉,因被告语气粗俗,我俩发生口角,被告回到家中手拿一根钢筋和锄头挖路,不准许我家通行,被告杜XX举锄挖我,被我丈夫阻止,他们发生抓扯,被村民阻止,被告之妻从杜XX手中拖去钢条打我丈夫,又被我抓住未伤到人,后经邻居劝说就算了,我就回家煮饭,然而被告又追到我的地坝,手持砖头砸在我的右额上,我当即昏倒在地,后我被送到董家卫生院抢救治疗,后转至丰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共花去医疗费3802.80元。综上所述,被告故意伤害我的身体,侵犯我的身体健康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的损失x元。

被告杜XX辩称:本次纠纷是原告的过错引起的,我也没有打她,我用砖头拽她是为了正当防卫,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中午,原告杨XX及其丈夫杜福桥拉砖修建猪舍,因路面狭窄,占用被告之弟的土地,被告杜XX和妻子邱家芬去把路挖了,原告的丈夫杜福桥前来阻止,双方发生口角抓扯,被人劝开,后被告杜XX又来到原告杨XX的地坝与原告发生抓扯,并用砖头将杨XX致伤,受伤后杨XX被送到董家卫生院抢救治疗,后转至丰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额部皮肤裂伤。共花去医疗费3803.22元。医生建议出院后休息2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丰都县公安局董家派出所的调查材料、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原告杨XX与被告杜XX因杨XX拉砖修建猪舍占用了杜XX之弟的土地双方发生纠纷,在纠纷中杜XX将杨XX致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XX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803.22元;2、护理费7天×30元/天21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25元/天175元;4、误工费21天×51.68元/天1085.3元;5、交通费可考虑150元,共计5423.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赔偿原告杨XX的医疗、误工等损失5423.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大江

审判员李晓林

代理审判员吴聪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隆应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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