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略),无业。
被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2月1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于2007年9月11日在志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胡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斗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29寸彩电1台、双人床1张、大衣柜1件、小天鹅半自动洗衣机1台、新飞电冰箱1台、煤气灶1套(带1个罐)。原、被告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胡某由原告马某抚养,由被告胡某自2012年起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9000元,于每年6月30日之前给付4500元,12月30日之前给付4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自行履行);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9寸彩电1台、小天鹅半自动洗衣机1台、新飞电冰箱1台、双人床1张、大衣柜1件、煤气灶1套(带1个罐)归原告马某所有;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由被告胡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