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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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3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201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王浩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害人李秋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葛市建设办事处王庄东街家中,因琐事将妻子李XX殴打致伤,经鉴定,李XX所受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已对被害人李XX作出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郭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购房手续、房屋交易协议、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国领

审判员李春红

代理审判员韩宁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红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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