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略),无职业。
被告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略),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叶宏岩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