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某。
申请人方某要求宣告孙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方某诉称,她与孙某系母子关系,她与前夫孙某某于X年X月X日生育孙某,后她与孙某某离婚。孙某于1999年正月外出务工,后失去联系,至今已有十余年,所以请求法院宣告孙某死亡。
经查,孙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重庆市X组。孙某于1999年正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11年2月21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发出寻找孙某的公告。法院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某长期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其下落,孙某仍未出现,现申请人方某要求宣告孙某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张号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