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
负责人肖XX,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许XX,男
被执行人吴X,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15日给付申请人借款15000及利息5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许XX、吴X及其同住成年家属许平江的银行存款21000元整。
执行员李江林
执行员廖得兵
执行员邓程文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