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红敬,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胡某因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敬和上诉人李某、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元,退还上诉人李某、胡某。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某梅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