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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X组与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县X组。

负责人李某乙,系该组组长。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县X组与被告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县X组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县X组撤回诉被告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县X组负担。

审判员唐芳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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