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拘留,2011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被告人代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人自留山上共采伐林木519棵,折立木材积23.4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代某x、靳某、薛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另有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人自留山上砍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