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因涉嫌犯抢劫、强奸罪于2008年1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10日经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X区看守所。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抢劫、强奸罪,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于2008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为劫取钱财,携带刀具,尾随被害人苏某某至本市X路X号陕康建材市场配电间底楼宿舍,强行撞门入室,采用持刀威逼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又劫得被害人人民币34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摩托罗拉V8手机一部,后逃逸。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还以持刀胁迫的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强奸罪,依法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玮
审判员竺越
代理审判员姜灏
书记员王心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