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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冯X顺、冯X真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彭跃东,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福生,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顺。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胡XX。

被告冯X真。

原告冯某与被告冯X顺、冯X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的委托代理人彭跃东律师,被告冯X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胡XX,被告冯X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自己与被告系兄妹关系。母亲王XX于2005年9月19日报死亡,父亲冯XX于2006年4月24日报死亡。位于上海市X路房屋系父母遗产,产权人登记在冯XX名下。因自己与被告对父母上述遗产继承分割意见不一,故诉至法院要求由自己和被告平均分割父母上述遗产。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1、户籍资料,以证明被继承人王XX、冯XX先后于2005年9月19日、2006年4月24日报死亡,其与被告系他们的子女;2、上海市房地产产权人登记信息,以证明上海市X路房屋产权人登记在冯XX名下,为冯XX、王XX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冯X顺辩称,上海市X路房屋系父母遗产。由于自己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父母生前多次表示将该房屋留给自己居住,故自己应多分得被继承人遗产,要求分得该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三份额。

被告冯X真辩称,父母与冯X顺长期共同生活,一直由冯X顺照顾父母的生活,故同意上述房屋产权由冯X顺分得四分之三份额,自己分得四分之一份额。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其母亲王XX于2005年9月19日报死亡,父亲冯XX于2006年4月24日报死亡。位于上海市X路房屋产权人登记在冯XX名下,为冯XX、王XX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中,原告认为冯X顺虽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但并不能证明其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仍要求被继承人遗产由原、被告三人平均分割。

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冯XX、王XX的子女,依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冯X顺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得被继承人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X路房屋产权归原告冯某、被告冯X顺、冯X真按份共有,其中被告冯X顺占二分之一份额,原告冯某、被告冯X真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冯某、被告冯X真各负担1,412.50元,被告冯X顺负担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任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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