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朝庆
审判员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