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诉周A、颜B、侯C、谭某、陈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

被告周A。

被告颜B。

被告侯C。

被告谭某

被告陈某。

被告张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A、颜B、侯C、谭某、陈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侯卫文

审判员陈某琳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凡玉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