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
被告周A。
被告颜B。
被告侯C。
被告谭某
被告陈某。
被告张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A、颜B、侯C、谭某、陈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侯卫文
审判员陈某琳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