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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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诉被告重庆市X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生某1962年6月4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大章,男,生某1942年7月6日,住(略)。

被告:重庆市X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兰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精忠,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重庆市X区国土资源局职工。

原告邓某诉被告重庆市X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大章、被告重庆市X区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高精忠、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诉称:2007年,因修万渝高速公路,我组被征地55亩。2009年,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实批准给本组X个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指标,本组享受了50个,还有40个未落实。原告土地被征用后,原告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原告向相关部门反应多次,但至今未解决。被告以下的区X镇社保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作金钱交某,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及重庆市X区人民政府万州府[2008]X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请求:1、被告对原告进行参保资格认定,落实办理农转非人员相关手续;2、被告赔偿原告交某某、生某、住某某、打某某等损失4000元。

被告重庆市X区国土资源局辩称:2011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参保人员资格条件认定申请书》,认为2007年,因修万渝高速公路,本组被征地55亩,按重庆市渝府发[2008]X号和万州府[2008]X号文件规定,被告负责参保人员资格认定,而原告未取得资格认定,要求对原告资格认定。经查,原告所在的某某组自愿申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为64名,原告的妻子自愿申报了养老保险,而原告则放弃了申报养老保险,高峰镇X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依照渝府发[2008]X号文件受理了该64名的申请,并按规定报被告予以资格认定,被告按规定对该64名予以认定,原告有参保资格但自愿放弃,现首次向被告要求参报,其申请时间已经严重超过渝府发[2008]X号文第十一条“应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的规定。被告也不可能违反程序对原告主动认定。因此被告在2011年11月24日回复原告不受理原告参保资格条件认定。区X镇社保所与被告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称区X镇社保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作金钱交某,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既无事实依据,也与被告无关联性。综上所述,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依据,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也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请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X区国土资源局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1年10月28日原告的《参保人员资格条件认定申请书》,证明原告是在2011年10月28日第一次向被告提出申请;

2、万州国土信[2011]X号关于高峰镇X村民邓某信访的回复,证明被告依照渝府发[2008]X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回复原告不再受理原告参保资格条件认定;

3、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情况花名册,证明申报被告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4名,当时进行了公示,没有提出异议,该64名的资格被被告所认定,其中有原告的妻子申报被认定,申报花名册X有原告,说明原告知道自己具备这个资格,而在当时放弃了参保;

4、2010年1月7日高峰镇X村民委员会、某某组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当时因经济原因放弃了参保;

5、2012年1月10日原告的户口证明,证明原告的妻子是农转非户口,原告仍是农村户口。

6、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被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X号);

2、重庆市X区人民政府转发渝府发[2008]X号通知的通知(万州府[2008]X号)。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某1、X号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农转非的名额不能过期作废;X号证据花名册X的人员不是原某某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只能是原某某组的村民;X号证据是当时没有钱,借钱只买了一个,但原告并没有说放弃;5、X号证据无异议。渝府发[2008]X号文第十一条规定是逾期不再办理,不等于过期作废。

原告邓某举示的证据:1、2011年10月28日原告的《参保人员资格条件认定申请书》,2、万州国土信[2011]X号关于高峰镇X村民邓某信访的回复,3、(2011)渝二中法立信字第X号函,4、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通知书,5、土地承包合同,6、《社保名额可以买卖吗》,7、举报信。8、万州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审核合格人员公示情况表,原告邓某用以上证据证明其应享受农转非并应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被告不予办理。其次是被告没有相关手续进行资格认定就是违法。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1、2、3、X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X号、5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X号证据是空白件,真实性无法确定,也无关联性;X号证据社保名额可以买卖吗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与本案无关联性;X号证据举报信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定,与本案也无关联性;X号证据无异议。

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后确认如下:

原告邓某举示的1、2、3、4、5、X号证据真实有效,予以认定,6、X号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认定;被告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07年,因修万渝高速公路,原告邓某所在的重庆市X组(原某某组)被征土地55亩。2008年2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印发了《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X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四条规定“各街道(乡X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社区内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初审等工作”。重庆市X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30日转发了渝府发[2008]X号通知(万州府[2008]X号)并作出相应的要求,明确规定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原告邓某的妻子及该组部分人员自愿申报已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原告邓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被告提出《参保人员资格条件认定申请书》,被告在2011年11月24日回复原告,因原告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没有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渝府发[2008]X号文件规定,不再受理原告参保资格条件认定。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X号)规定各街道(乡X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社区内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初审等工作,并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重庆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万州府[2008]X号)规定区国土局负责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按上述政策性规定,符合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首先由本人自愿向街道(乡X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街道(乡X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初审后,由区国土局负责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但原告邓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进行了申报,被告对原告在2011年10月28日提出的申请予以回复不再受理原告的参保资格条件认定,其被告的回复符合(渝府发[2008]X号文件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某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泉氵勇

人民陪审员王万琼

人民陪审员陈玉萍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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