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诉马XX犯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郴北刑初字第X号

自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尹保财,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XX

辩护人罗某,郴州湘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进行协商处理,2012年3月30日,自诉人李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