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1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份,被告人翟某非法使用“电猫”等狩猎工具在渑池县X乡X村狩猎2次,共捕杀野兔3只。
上某事实,被告人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上某某的证言,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翟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翟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5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某。书面上某的,应当提交上某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