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汤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镇(原八斗乡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镇(原八斗乡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汤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汤某于2012年2月28日以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

审判员盛文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