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流湾社区。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流湾社区。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5日经人介绍后相识,200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与被告婚后,两年半没有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且被告患有的疾病不能生育;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协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5日经人介绍后相识,200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未生育小孩,且感情长期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钱某离婚;
二、原告胡某在经济上补偿被告钱某12000元。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胡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球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