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屈学冬、张某丙,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丁,男,出生于(略)。
原告冯某诉被告魏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的委托代理人屈学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日被告魏某丁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2011年9月2日被告魏某丁出具的借条一份。
被告魏某丁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9月2日被告魏某丁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有被告魏某丁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魏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生
审判员刘建东
审判员尚东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富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