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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后,原告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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