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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垫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雷某

原告谭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先荣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海瑞、人民陪审员谭某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雷某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18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因与我性格不合,于2003年2月外出下落不明,与我分居生活至今,不尽家庭、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雷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雷某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雷某于2003年2月外出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不尽家庭、夫妻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雷某于2003年2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不履行家庭、夫妻义务,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雷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原告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先荣

代理审判员张海瑞

人民陪审员谭某敏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夏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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