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甲,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韩某乙(又名韩X),男,19XX年生。
韩某甲与韩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他2784元,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韩某乙给付申请人韩某甲人民币2200元,剩余款项58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