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范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魏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范某、魏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三被执行人赔偿他医疗费、诉讼费共计1892.5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范某、魏某、王某自愿赔偿申请人1892.50元,申请人李某承担本案执行费10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