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鱼某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鱼某某,男,19XX年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鱼某某与鱼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清腾所占祖遗庄基中东边窑洞一孔,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大曾如下和解协议,鱼某某在本协议达成后十日内自行清腾所占申请人所有东边窑洞一孔,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