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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诉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明明,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被告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乙X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宏光,北京市中闻(略)。

原告叶某与被告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简称国际文化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涌、许明明,国际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某、王宏光某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诉称:我是乐曲《嫦娥奔月》的作曲及编曲作者,对该音乐作品享有全部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2011年7月9日,我发现被告国际文化公司在其组织举办的主题为“理查德•克莱德&国乐天骄音乐会”的系列巡回音乐会的33场演出(具体场次见附表)中表演了我的音乐作品,并将名称改为《奔月》。被告国际文化公司未经我许可,擅自改换音乐作品名称并表演了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我享有的修改权、表演权及改编权。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在其主办的音乐会中停止表演原告的音乐作品《嫦娥奔月》;2、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支付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4、在《新京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被告国际文化公司辩称:1、原告叶某起诉的主体有误,我公司只是音乐会的主办单位,没有实际使用涉案作品,即使使用也是演员个人使用,与我公司无关。2、涉案的33场音乐会我公司是演出组织者,但我公司从来没有在“理查德•克莱德&国乐天骄音乐会”中使用原告的涉案作品,叶某没有证据证明我们在音乐会中实际使用过叶某的作品。3、我公司在文化部备案的作品名称叫《奔月》,与叶某主张权利的《嫦娥奔月》不是同一部作品,不存在修改作品名称的问题。4、我公司从1992年开始就在举办理查德•克莱德巡回音乐会,叶某至今才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5、涉案作品《嫦娥奔月》是叶某和陈悦共同创作完成的,二者系师生关系,是共同著作权人,且叶某已经同意陈悦对外使用该作品,故陈悦即使在音乐会上使用了该作品也不构成侵权。综上,不同意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作品《嫦娥奔月》的创作过程

2003年,本案证人陈悦(中国音乐学院教师)为演奏的需要与叶某联系创作音乐作品《嫦娥奔月》的事宜。对于《嫦娥奔月》创作,叶某认为是自己一个人完成。陈悦则认为:整个创作过程基本都是在叶某家里完成的,我经常去他家和他一起排练,主要负责试奏、调某、修改、删节和最终完成录音,中间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例如加上快板、去掉中西乐长笛部分、调某乐器演奏顺序和音符、使用何种乐器进行演奏,有些被他采用了。创作完成后形成了一个初稿,叶某将初稿制作成伴奏带后交给了我。陈悦为证明自己参与创作提交了一份作品《嫦娥奔月》的手稿以及一张有叶某手写文字的伴奏曲光某。

诉讼中,陈悦对《嫦娥奔月》明确认为自己是共同权利人。对此权属争议,本院询问了叶某。叶某称是否另案就权属问题起诉陈悦,其还在考虑,但叶某坚持认为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叶某就是《嫦娥奔月》的唯一作者及权利人,并坚持认为自己可以单独就《嫦娥奔月》提出诉讼请求。

二、国际文化公司作为演出组织者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

国际文化公司是专业的文艺演出组织单位,曾在北京、上海等全国多个省市主办“理查德•克莱德&国乐天骄音乐会”系列巡回音乐会。本判决附表中所列的33场音乐会均由国际文化公司作为组织者组织演出。叶某为证明国际文化公司在该系列音乐会中未经叶某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嫦娥奔月》,提供了部分场次的音乐会门票和节目单(序号为12、24、25、26、31的场次)、部分场次的演出视某(序号为1、13、16、18、21、30、31、32、33的场次)、以及部分场次的演出信息报道网页公证书(序号为2-11、14、15、16、17、19-25、29、30、32、33)。上述节目单、视某、演出信息报道网页均出现了现场演奏了《奔月》的信息。

上述33场音乐会使用涉案作品《嫦娥奔月》时名称为《奔月》,有节目单的音乐会对《奔月》的署名是“作曲叶某”。国际文化公司不认可上述33场音乐会中表演了音乐作品《嫦娥奔月》。

另查,叶某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3500元。

上述事实,有《嫦娥奔月》底稿、光某、门票、曲目单、节目单、演出视某、《答复书》、公证书、证人证言、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叶某主张国际文化公司组织的音乐会上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嫦娥奔月》作品,首先要认定《嫦娥奔月》作品系叶某独自创作完成,方可支持其诉讼主张。

对于作者身份的确定,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本案现有证据显示,陈悦参与了涉案作品《嫦娥奔月》的创作过程。虽然叶某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悦系共同作者,但本院认为:第一,有初步证据显示陈悦参与了创作过程,可能会对涉案作品《嫦娥奔月》享有著作权;第二,本案系侵权之诉,对于陈悦参与的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因此对涉案作品《嫦娥奔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则应当通过确权之诉来认定。目前,叶某未对陈悦提起确权之诉,而陈悦对涉案作品《嫦娥奔月》的权属坚持主张,该作品的权属尚不确定。在此情况下,本案叶某单独以权利人身份提起侵权之诉,并不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郭秀华

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新桥

序号演出时间演出地点

12006年1月2日上海大舞台

22006年4月26日济南山东会堂

32006年10月6日北京展览馆剧场

42006年12月24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52007年6月26日兰州体育馆

62007年6月28日长春五环体育馆

72007年6月29日哈尔滨国际会展中心体育馆

82007年6月30日长沙湖南大剧院

92007年7月1日北京阿凯笛亚庄园

102007年12月24日合肥古井体育馆

112007年12月31日成都锦江某礼堂

122008年1月6日新疆自治区体育中心体育馆

132008年6月3日大庆八一农垦大学体育馆

142008年6月14日常熟市体育馆

152008年12月20日苏州市体育中心体育馆

162008年12月22日常州市奥体中心体育馆

172008年12月26日深圳体育馆

182008年12月27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192008年12月31日西安市城市体育馆

202009年1月1日柳州柳钢体育馆

212009年6月17日淄博市体育馆

222009年6月19日南昌江某省体育馆

232009年12月27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242009年12月31日石家庄河北艺术中心

252010年1月4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262010年6月11日唐山市体育馆

272010年6月20日青岛大学体育馆

282010年12月25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292010年12月28日芜湖市奥林匹克中心体育馆

302011年1月1日上海大舞台

312011年7月9日济南山东会堂

322011年7月15日西宁青海民族大学体育馆

332011年7月17日安阳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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