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欧某甲,男,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欧某乙,女,汉族,个体户,住址同被告欧某甲,系被告欧某甲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欧某甲、欧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以其与被告欧某甲、欧某乙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薛某以其与被告欧某甲、欧某乙自行和解为由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已减半),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长邓国军
人民陪审员邝德意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