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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XX诉被告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XX。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XX。

本院于2012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XX诉被告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XX自愿于2012年6月6日之前偿还所欠原告谭XX货款共计人民币32800元;

二、原告谭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8元,原告谭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源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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