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陕西省西安市某支行,住所地西安市X街。
负责人任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陕西省西安市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孙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陕西省西安市某支行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2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x.24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陕西省西安市某支行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陕西省西安市某支行出具收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陕西省西安市某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24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