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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2月9日到商丘市公安局投案,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3日11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N-x号时风五轮车沿商曹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商曹公路X公里+200米处强行超车,与相对方向郝××驾驶的河南N-x号时风三轮车相撞,沈××的豫N-x号时风三轮车后又与豫N-x号车相撞,郝××及河南N-x乘车人陈××当场死亡,张某某肇事后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并将肇事车辆以x元的折价赔偿给被害人。2009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沈××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赔偿协议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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