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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虚构合伙做生意容易赚钱的事实,哄骗被害人胡××资金共计(略)元,用于到澳门赌博。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为再次到胡××处骗取钱财,便购买了一台具备语音模拟功能的手机(该手机能随意设置通话语音为男音或女音),并虚构与“光生”合伙做生意的事实,骗取胡××的信任后,又从胡××处骗得(略)元。被告人共计诈骗胡××金额(略)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甲、书某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辩解称,指控其诈骗数额中有270万元是与胡土翠合伙到澳门赌博的;其诈骗的数额是7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中旬至11月初,被告人李××以合伙做生意能赚钱为诱饵,骗得胡××的信任。先后骗取胡××人民币(略).7元用于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2010年9月14日至2010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以与胡××合伙做生意为名,骗得胡××在工商银行开户的(略)账户下的银行卡和密码,分多次从胡××该账户取出人民币(略).85元用于赌博。

2010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李××以与胡××合伙做生意为名,骗得胡××现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将其中250000元用于赌博;另250000元交其丈夫李××,李××将其中240000元存入银行,后分多次取出给被告人李××用于到澳门赌博。

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李××以与胡××合伙做生意为名,从胡××处骗得李××(系胡××之女)存有人民币570000余元的工商银行卡(卡号(略))和密码后,将该银行卡交给其丈夫李××。被告人要李××将卡内资金转出。李××将卡内人民币567699元分多次转至其个人账户,再将该款交被告人李××用于赌博。

2010年10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李××以与胡××合伙做生意为名,骗得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略)银行卡和密码,分多次从胡××该账户取出人民币196101.85元用于到澳门赌博。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的丈夫李××处追缴赃款人民币40000元发还被害人胡××。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㈠书某

⑴户名为胡××的建行卡(略)的交易明细证明,胡××存入现金到该账户的情况,及被告人李××持该卡以消费的形式套取现金人民币196101.85元的事实;

⑵户名为胡××的工行账号为(略)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胡××存入现金到该账户的情况,及被告人李××从该账户支取现金人民币(略).85元的事实;

⑶户名为李××的工行账号为(略)账户和对应的卡号为(略)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明,胡××借款人民币57万元转存入该账户,及被告人李××通过李××从该账户转支人民币567699元的事实;

⑷户名为李××的工行账号为(略)账户和账号为(略)账户、农行账号为(略)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李××从胡××处骗得的人民币57万元和24万元的流向以及被告人李××到澳门赌博赢得的赌资的流向。李××工行(略)账户个人业务凭证证明李××骗得的赃款及赌博赢得的赌资的去向;

⑸户名为李××的农行账号(略)的交易明细、存取款凭证证明,骗得胡××资金的流向;

⑹曾×工行(略)账户个人业务凭证,胡××、李××出具的借条证明胡××被骗资金的来源;

⑺手机通话详单证明李××、李××、胡××之间联系的事实;

⑻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李××处追缴赃款4万元发还被害人胡××的事实;

⑼被告人李××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证明,李××于2010年9月下旬至同年11月初往返澳门的事实;

⑽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证明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㈡物证

⑴(略)建行卡一张、(略)工行卡一张(经被告人李××辨认无误)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该二张卡由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住处扣押,被告人持有的该二张银行卡系被害人胡××给被告人李××;

⑵物证(略)农行卡一张(经被告人李××辨认无误)证明,该卡由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住处扣押,被告人用此卡存取部分赃款;

⑶物证作案工具x型手机一部(经被告人李××辨认无误)及侦查实验笔录证明,该手机具有模拟语音功能,可实现男女声转换。

㈢证人证言

⑴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同)10月初,我妻子李××为了在澳门赌博赢钱打钱回方便,要我在工商银行开了两个户,在农行开了一个户。李××到澳门赌博,我负责帮她管理钱。我到珠海去主要是因为到那边方便为李××管理钱,容易配合她,她输了钱,要钱的时候,我马上就可以把钱转过去,有时候就到珠海直接叫钱庄的人把钱带过去给她,那样很方便,也可以节约很多的手续费。李××到澳门就是去赌博,没有看到她做过生意。至于李××到澳门赌博用的钱是怎么来的,我晓得的情况是,10月2日,李××提了50万元回到家,李××讲是胡××帮她从工商银行取出来的,她提着其中25万去了澳门,另25万元给了我,我将其中24万元存在我的工行卡内,另1万元留下自用。另外她还给了我一张胡××女儿的工商银行卡,卡内有57万元人民币,她要我到工行办张银行卡把57万转到我的卡内。李××还把在澳门赌博赢的钱要我存在了我的卡上。上述这些钱我都通过汇款或取现的方式给了李××。

⑵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6日晚,李××拿出两张工商银行卡给我,要我把一张外地的工商银行卡的钱转到他本人的那张卡上,并把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了我。10月7日,我在柜台上转了笔4.9万元的账,又到自动取款机上转了笔2万元的账。

⑶证人李××(系被害人胡××丈夫)的证言证明,听我妻子胡××讲,她和“丫头婆”做生意。(2010年)10月2日,我老婆散步回家跟我讲,王××答应借给她40万。当时王××提着40万到我家里的。过了没多久,“丫头婆”来到我家里,“丫头婆”提着钱就出去了(到王××处借得的40万元都给“丫头婆”提走了,至于我老婆另外还有没有给“丫头婆”钱我就不清楚了)。10月21日,我老婆跟我讲,“丫头婆”说有批电器要运到福建,现在还要交些税,说等那批电器运到后就马上可以拿钱了。我老婆叫我去借钱,说是要70万元。当天我向王××、李××分别借得10万元,向雷××借得10万元,向邓××借得5万元,向周××借得3万元。这些钱共38万元,我老婆都打在了工商银行的账户上,卡在“丫头婆”手上。

⑷证人李××(系被害人胡××之女)的证言证明,存入我工商银行卡里的57万元是我弟弟李×到曾×那里借的,当天这57万元到账后,我把银行卡给了“丫头”,“丫头”还要了我的户口本,后来才知道“丫头”分几天才把这些钱取出来的。

⑸证人李×(系被害人胡××之子)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23日,当时我在北京,我妈妈打电话给我,说她一个很要好的朋友,那个朋友有个熟人叫‘雷××’在广东某区X区长,而‘雷××’的一个哥哥在海关缉私大队当大队长,现在广东海关扣下了一批货物,那批货物可以转手给她。我向曾×提出借钱的事情,把我妈妈讲做生意的事情告诉了曾×。我妈妈到我这里借钱,每次都是讲她和别人一起合伙做生意还需要钱,听我妈妈讲是和县里领导一起做生意,我就答应帮她想办法凑钱,除了第一次借给我妈妈的钱里面有5万元是自己的外,其它的钱我都是到曾×那里借来的,总共借了120万元,是分五次借的。

⑹证人曾某证言证明,李×讲他妈妈胡××和县里领导做生意要钱,我就没有担心这个钱借出去之后的用途、安全性和合法性。借给李×的钱一共有120万元。其中的57万元是汇进李×姐姐李××的工商银行账户,其余的都是汇入李×妈妈胡××账户的。

⑺证人王××的证言证明,胡××称需要资金到海关收购一批家用电器,其将40万元借给了胡××、李××。

⑻证人胡××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10月21日上午,其与丈夫李××从建设银行取出10万元,借给了胡××、李××夫妇。

⑼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10月21日上午,其借了10万元给胡××、李××夫妇。

⑽证人乐××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10月2日,胡××以要到海关做生意为由,到其处借了10万元。

⑾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11月2日、3日先后借给胡××15万元。

⑿证人郭××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10月10日,胡××称到深圳海关买一辆奔驰车,钱不够。其借给胡××10万元。

⒀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9月19日,胡××向其借款4.8万元。

⒁证人陈某甲、郑××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在澳门新葡京赌场认识李××(小名叫“丫头”)。9月30日,李××跟我们说,原来一个跟县领导开车的老朋友过来,要我们去广州接过来玩。后来我们开宝马车去广州把李××的朋友接过来了。我们还招待她们吃饭、住宿。

㈣被害人胡××的陈某甲证明,2010年9月中旬至11月初,李××以各种理由要我凑钱合伙做生意。我把我的工行卡、建行卡和我女儿李××的工行卡以及密码给了李××。期间,我被李××骗去人民币400余万元。这些钱大部分是借的。

㈤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8月,我想去澳门赌博,就到嘉禾县公安局办了通行证。胡××拿钱给我,我拿起钱去赌博。后来陆续输了很多钱。胡××拿了一张工商银行卡给我,这张卡和一本存折是绑定的,那本存折在胡××手上,每次胡××打钱给我都是打到这张存折上的,我就用银行卡取钱,账户户名是胡××,她前后存了约200万左右给我取。10月2日胡××还拿了50万元现金给我,我拿其中部分到澳门赌博,另一部分交给我丈夫李××,要他打到他工行的账户上。我还到胡××那里拿了她女儿李××存有57万元的银行卡,当天,我把这张卡交给了李××,要李××把卡上的钱转到他的银行卡上。胡××还给了一张存有19万多元的建行卡给我,我把这些钱全部都输掉了,胡××就不相信我了。到今年10月中旬,我知道以合股赌博的理由,胡××是不会再给我钱了,我就骗胡××说一起合伙去做生意,把输了的钱赚回来。我想了一个做走私生意的理由告诉胡××,跟她讲做这种生意钱来得快。为了取得胡××的信任,我到广州买了台带模拟语音功能的手机和一张卡号是(略)的手机卡,我把手机语音设置为男士的声音。我还编造出一个叫‘光生’的人,骗胡××,我是与‘光生’一起做生意。我用这手机的模拟语音功能模仿一个男人的声音打电话给胡××,这样才取得了胡××的信任。胡××就又分几次给我汇了70万左右。胡××打给我的钱都是打到她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上的,我用她给我的那张卡取款。因那张卡是在嘉禾县开的户,我在澳门赌博期间,那边银行里不能取数额较大的现金,我都是在赌场的刷卡机(POS机)上刷卡,通过消费的方式来提取现金(实际上没有消费)。有时候提取小额现金,就到银行的ATMD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与胡××联系时我使用过的手机号码有(略)、(略)、(略)、(略)(以“光生”的名义与胡××联系时使用的手机号码)。我要李××到银行开户办卡,他账户上的资金,一部分是从胡××给的卡转来的,一部分是我在澳门赌博赢的钱。这些钱他都转到了我手上,我用于到澳门赌博了。

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各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李××的上述犯罪事实。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诈骗被害人胡××数额(略)元。经查,被告人李××诈骗被害人胡××的数额由四项来源构成:一是从胡××在工商银行开户的(略)账户下的银行卡支取的(略).85元;二是胡××给付的现金500000元;三是胡××给被告人的李××(系胡××之女)的工商银行卡由李××将卡内资金转出给被告人的567699元;四是从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略)银行卡支取的196101.85元。四项累计总额为(略).7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以本院查实的为准。

关于被告人李××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数额中的270万元是与胡土翠合股到澳门赌博用的。经查,被告人李××的辩解意见只有其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且其以巨资与他人合伙到境外赌博的理由超出常理,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略).7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他人财物用于赌博挥霍,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15年处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犯罪所得人民币(略).7元返还被害人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水生

审判员雷健君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某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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