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西安市X村堡X号付X号,农民。身份证号:(略)XXXX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村X组,薛录镇政府职工。身份证号:(略)XXXX
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嫁妆21T创维彩电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表示本案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南苑
代审判员冉军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