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西安市X村堡X号付X号,农民。身份证号:(略)XXXX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村X组,薛录镇政府职工。身份证号:(略)XXXX

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嫁妆21 T创维彩电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表示本案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南苑

代审判员冉军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永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