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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集资诈骗案
时间:2004-1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2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自报名),化名刘仁贵,男,25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安乡县,文化程度高中,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12月24日被羁押,2003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某,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化名陈庆全,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12月4日被羁押,2003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某、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04年7月2日作出(2004)天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某某不服,以其不应对广州市朋隆贸易有限公司集资诈骗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4)天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穗辉

审判员余锦霞

代理审判员李文东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邓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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