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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某、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系李某甲之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白某,系李某乙之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白某、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岳修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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