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系李某甲之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白某,系李某乙之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白某、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岳修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