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
辩护人吴某,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恩平、高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手段在柘城县X乡骗取耿xx价值9000余元的地板砖,用以顶还自己原来所欠的钱。案发前被追回部分地板砖及现金。
201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构时候的手段,以卖房拆迁料为由,与邵元乡韩xx签订协议,并骗取韩xx现金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xx、付xx陈述,证人韩xx、马xx、魏一x、魏二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1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皇永超
审判员白霞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