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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梅,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生,回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略)。

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某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2011年2月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以各种谎言逃避,经常不在家居住,不尽妻子义务,没有与原告安心生活的打算,婚后十几天便回娘家,其实根本没在娘家居住,经过多次追问被告母亲张白才承认被告马某与其打工的老板赵乾安关系要好。为此,原告协商要求退还彩礼离婚,但是被告不同意,答应以后好好生活,并写有保证书。但是被告仍然欺骗原告早出晚归,从不干家务,经常回娘家,2011年11月17日被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生活不到三个月。要求离婚并由被告马某及第三人张白返还彩礼78200元。

被告马某辩称:我们是经过一段时间了解的,有婚姻基础,结婚时间短,发生矛盾是正常的,现在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返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以各种理由经常回娘家居住,经原告多次追问、劝说,被告答应改正不良习惯以后好好生活,并写有保证书。此后,被告仍经常回娘家,2011年11月17日被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婚前原告送被告彩礼20000元,衣服钱3000元。被告陪嫁物品有,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存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在卷,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要件齐全,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性格不和,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因原、被告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且被告对造成离婚有一定过错,应酌情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二、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马某婚前财产: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归被告马某所有;

三、被告马某返还原告吴某彩礼17000元。(上述财产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某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25元,被告马某、第三人张白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某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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