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桃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漆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现年44岁。

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桃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漆河信用社。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桃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漆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XX以双方争议的借款已偿还为由,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彭志红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