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现年44岁。
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桃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漆河信用社。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桃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漆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XX以双方争议的借款已偿还为由,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彭志红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