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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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燕某,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饶朝芬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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