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某归还借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在执行和解期间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在执行和解期间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豪杰
执行员邹福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