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男,25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马某为了实施诈骗行为,委托“日昕”刻章门市的段冬花私刻邮戳两枚,并将该邮戳盖在45236封信封上,在运输途中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段××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查获证明;物证及照片;内黄县邮政局企某性质证明;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为实施违法行为,伪造企某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伪造公司、企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秀文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旭日